山东交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保卫处依法监管、各单位全面负责、全校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责任制,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以及预防扑灭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能力。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报告,报学校及职能部门并监督实施;
(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各单位整改落实;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八)受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施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采集上报学校消防工作信息数据。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及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二)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及责任人;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失火事故;
(十)支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内容应包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及责任人、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器材数量、位置等。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 (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校医院、体育场(馆)、礼堂、超市、交流中心;
(二)锅炉房、配电室;
(三)危险药品库;
(四)网络机房、实验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学中心、监控中心和消防控制中心;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时,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场地提供单位要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主办单位要填写大型活动申报表提前报保卫处审批,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根据分工,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发生火情时要及时报警,相关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根据火灾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级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消防经费及消防器材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消防经费用于校内公共部位或学校批准配备的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消防器材应放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指定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统一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由各单位指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三十条 消防控制室应由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遮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火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造成重特大火灾,或发生一般火灾造成恶劣影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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