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 消防设施包括: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消防广播系统、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系统、消防电梯、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外消火栓、消防专用水泵(含水泵控制柜)、消防水箱、水泵接合器、消防给水管网、悬挂式自动灭火器、消防控制柜等固定设施。 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消防锨、消防水桶、应急照明灯及其他救助器材(防毒面具、缓降器、消防斧等)等。 消防标志包括:1、指示性标志(如指示灭火器、消防栓、手动启动器、火警电话等所在位置的标志);2、禁止性标志(如禁止吸烟、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堵塞等标志);3、提示性标志(主要由指示疏散通道方向和标明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标志);4、警告性标志(如当心触电、当心烫伤、当心腐蚀、当心瓦斯等标志)。 二、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标志的维护、检测及其责任划分 (一)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消防广播系统、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系统、防火卷帘、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箱、消防给水管网(室内)、悬挂式自动灭火器、消防控制柜等消防设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维护、检测和维修、更新。 (二)消防电梯、防火门、应急照明灯、消防给水管网(室外)、消防专用水泵(含水泵控制柜)、水泵接合器、消防沙箱、各类消防标志等室内外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护、检测和维修、更新。 (三)灭火器、沙箱、消防锨、消防水桶及其他救助器材(防毒面具、缓降器、消防斧等)等由保卫处负责维修和更新。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标志等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一)建筑物室内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标志的完好有效性检查和清洁卫生由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建筑物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标志的完好有效性检查由该建筑物的管理单位负责,清洁卫生由该管理单位负责。 (二)需要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由资产管理处与有资质的消防公司签订维护保养合同,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 (三)各建筑物消防控制室的值班由该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单位负责,值班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建筑物室内外供电线路、配电室的定期巡查、维护和更新(独立法人单位、外租房屋、驻校外单位的室内外专用线路自行管理维护)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室内线路的日常检查由其使用单位负责。引线、接线必须持有有效上岗证的专业电工进行,自行接线、引线线路引发火灾事故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学校所有避雷设施的检查、检测、维修和更新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六)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学校出租房屋(包括驻我校的外单位)的出租合同必须附有消防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出租房屋的用途、准许最大用电负荷、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标志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责任,以及出租方和承租方其他方面的消防责任范围,房屋出租单位代表学校承担消防管理和隐患整改责任。 (七)在无火灾发生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动用以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标志及其附件和线路。因检修、建筑装修和改造确需移动、更换消防安全设施时,必须事先向学校保卫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负责将消防安全设施、消防标志等恢复原状。 (八)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是与建筑物的使用用途相适应的,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核审批程序。确需部分变更的,必须经保卫处同意后,对变更部分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四、消防安全逐级检查制度 (一)校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检查时间:每季度一次(具体时间由维护学校稳定领导小组组长决定)。 2、检查组成员:维护学校稳定领导小组(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3、检查方式:看材料、查记录、听回报、看现场。 4、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主要检查各二级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职工特别是新进职工培训情况、特种岗位人员培训情况、安全值班员和安全管理员培训情况、学生实验、实习安全操作规程课前培训情况、学生节假日放假前等日常教育培训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各二级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防火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建立及各部门、各岗位责任人指定情况,二级单位与下属各部门、各岗位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及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二级单位消防档案指定专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①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安全小组名单、下属各部门责任人名单、各岗位责任人名单、重点部位(岗位)防火巡查人员名单、单位与下属部门(部位)签订的防火安全责任书、学校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合同等;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③消防安全会议记录、消防检查记录、防火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记录;④防火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档案包括: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研究室(所)、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车间、仓库、操作间、商店(超市)、危险物品库、油库、配电室、锅炉房、学生公寓、单身教工宿舍、报告厅、演出厅等场所防火安全制度及实验室、研究室(所)、车间、操作间、消防控制室、电工、电焊工、锅炉工等部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⑤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记录;⑥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及维护维修记录;⑦灭火演练、疏散逃生演习方案和演练、演习情况记录;⑧房屋出租合同。 (4)单位消防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5)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检查记录 负责组织检查的单位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二)二级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检查时间:每月一次(具体时间由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决定)。 2、检查组成员: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3、检查方式:看材料、查记录、听回报、看现场。 4、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现象;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9)学校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房屋出租单位负责); (10)电工、电焊工、司炉工、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等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12)学生宿舍、教室和报告厅、大学生艺术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在门窗、阳台等部位是否存在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14)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15)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检查记录 二级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部位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重点部位防火安全巡查制度 1、巡查时间:每日。 2、巡查频次:人员密集场所2小时巡查一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巡查2次。 3、巡查方式:现场查看。 4、巡查人员:由二级单位指定在相应部位工作人员或承担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承包、委托经营单位由代表学校发包、委托单位监督、督促承包、受托单位指定人员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出租房屋由学校出租单位监督、督促承租方指定人员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5、巡查部位:学校以下部位须执行每日巡查制度 学生公寓、食堂、教学楼(门卫值班员)、校医院、体育馆、礼堂、报告厅、超市(商店)、幼儿园、网络中心、电视(广播)台、车库、油库、易燃易爆或剧毒、放射性物品存放室、图书馆、档案馆、图书资料室、教材书库、实验室、计算机房、承担国家重点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校机要室、校视频监控中心、能源中心、维修中心以及外单位设在我校的通信基站、邮政所、储蓄所等。 校医院、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楼、网络中心、配电室等部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其他部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6、巡查的内容: (1)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是否存在遮挡现象;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填写火灾隐患报告书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7、巡查记录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四)保卫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检查时间:每周检查一次。 2、检查人员:保卫处人员 3、检查方式:查材料、看记录、看现场 4、检查内容:同校级检查 5、检查记录: 保卫处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五、消防检查通报制度 学校每次消防检查结束后,需将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并将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存在消防隐患的单位在学校办公网上进行公示,并作为二级单位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火灾隐患的概念 公安部第73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火灾隐患的主要表现形式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8)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9)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10)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1)对火灾隐患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12)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当当场责令整改,并由负责组织检查的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四)火灾隐患防范措施 对于各级检查中发现又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隐患整改期间使用或管理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包括:1、指定专人看护或值班巡查;2、消除隐患场所一切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3、必要时停止该场所的开放使用。 (五)校级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不能当场整改的其他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经费渠道明确的,由保卫处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责任单位交叉、经费渠道不明或二级单位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由保卫处提出隐患整改措施和落实防范措施建议书,提交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确定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及经费来源,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责成责任部门限期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六)二级单位隐患整改制度 二级单位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不能当场整改的其他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属于本单位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整改责任不属于本单位,但整改责任单位明确的,检查单位制作隐患登记台账,提出整改措施,经检查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签字后分别报整改责任单位和保卫处,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签字后及时进行整改。保卫处在建立隐患登记台账的同时和检查单位一起共同督促整改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不能及时整改的,由保卫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责任单位交叉、经费渠道不明或二级单位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保卫处提出隐患整改措施和落实防范措施建议书,提交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确定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及经费来源,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责成责任部门限期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七)公安消防机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隐患整改制度 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对我校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保卫处根据火灾隐患内容提出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建议书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经费渠道明确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批示责成责任部门限期整改;责任单位交叉、经费渠道不明或二级单位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决定提交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确定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及经费来源,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保卫处会同整改责任单位共同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整改回复和申请验收,保卫处制作隐患整改台账。 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划分 (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标志等存在的隐患由维护、维修、更新和使用管理责任划分中规定的单位进行整改。 (二)属于应当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其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整改。 (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根据合同中有关消防安全责任条款的规定,属于承包方、承租方或受托方整改责任的,由学校发包、出租、委托单位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属于学校整改责任的,具体整改单位参照(一)、(二)条规定执行。 八、整改经费保障 (一)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消防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编列。 (二)其他二级单位消防隐患整改所需经费从本单位成本费中列支。 (三)重大隐患整改专项经费由整改责任单位向维护学校稳定领导小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提写消防隐患整改专项经费申请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