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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用火用电防火管理制度

时间:2013-10-11   编辑:   审核人:  

一、食堂操作间、锅炉房、火炉、焊接操作间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专人负责,现场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要清理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二、礼堂、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营业厅、客房、娱乐场所、印刷厂等场所如需动用明火,必须经具体单位的防火负责人或保卫处批准,落实相应安全措施,配足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现场监护。作业结束后要清理现场,消除遗留火种。大风天气一般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三、仓库、车库、油库、气瓶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设置应远离明火作业的场所,并与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相关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四、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技术规则》进行。
五、各种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六、楼宇值班室、教研室、计算机房、学生公寓、临时工宿舍、车间、仓库及其他消防重点部位,严禁私拉电线和使用电热器具。
七、严禁使用不符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或线路不得超负荷运行。
八、架设高压电力线路不得通过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堆垛上空。
九、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运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十、电工对学校及各部门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每年应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十一、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十二、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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