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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办法

时间:2013-10-11   编辑:   审核人:  

为加强学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其良好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交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消防设施(消防供水管网、室内外消防栓、水龙带、水枪、防火报警装置、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器材(各种灭火器具及消防专用装备等)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完好状态。
二、学校在制订总体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消防供水管网、消防安全通道、消防设备(消防栓、消防泵等)的布局。保持校内主干道及主要建筑物周围的道路的畅通,确保大型消防车通行;确保有地下管道或地下暗沟的路段质量,确保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重压。
三、全面落实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
1、学校一般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补充与维修由保卫处负责,各建筑物的消防报警系统由各管理或使用单位与有关厂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按合同由维护公司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各建筑物的室外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有该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未明确安全管理部门的)负责管理。
3、领取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对配发给各部门的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与管理;
4、学校室内外消防供水管网及消防栓由后勤管理处维修服务中心负责维护与管理。各消防控制室值班由该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四、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应了解有关设施、器材的性能及维护、使用方法,并按要求进行保养,定期申请检修、补充、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及其配备、使用、更换、检查、检修等情况。
五、灭火器应放置于通风、阴凉、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防栓。
七、对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学校防火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因上述行为影响灭火而造成灾害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故意破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八、保卫处负责对学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交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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