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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校办企业安全防火制度

时间:2013-10-10   编辑:   审核人:  

为增强校办企业管理与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企业在安全的条件下搞好生产经营,确保国家和人民生产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校办企业安全防火制度》。其内容是:
1.通向办公室、车间、仓库、电闸、消防器材、消火栓等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放置半成品、成品、不得堆放杂物、易燃物。
2.厂院、车间、仓库,禁动用明火,焚烧废纸、垃圾,枯草。吸烟必须在指定地点,火柴棍及烟头扔在烟灰缸(桶)内。
3.下班拉断电闸,检查确无问题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一切电器设备,非电工人员不得乱动,严禁用金属物牵挂电源线或用作闸盒保险导体。
5.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设专人负责检查,保证完整有效。消防设施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动用。
6.车间、库房、纸库、油布桶等地点,设专(兼)人管理,以确保卫生与安全。
7.凡有加班任务的工种要指定一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确保班后安全。
8.在职工中普及消防知识和灭火技术的教育,作好群防工作。
9.保证厂义务消防组织落实,半年一次训练活动,做到防、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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