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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违章用电处罚管理条例

时间:2013-10-10   编辑:   审核人:  

根据《山东交通学院用电管理规定》,为了节约能源,强化用电管理,避免火灾及其它事故的发生,确保我校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我校违章用电处罚管理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校各单位(包括租赁我校房屋的所有网点)不得随意拉线、接线,更不得私自迁移或拆除原有线路和用电设备,若生产或经营需改动,增加线路,必须经动力修建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违章罚款500-1000元。
二、各办公室、教室、宿舍应用专人负责关灯,公共场所按卫生分担区负责管理,若发现长明灯等现象,一灯罚款50元。
三、严禁使用床头灯、电熨斗、电吹风和电热器具烧水、取暖、做饭,一经发现除没收器具外,对违章者罚款200-500元,若无人承担责任,处罚单位或寝室。
四、对违章者除在经济上给予处罚外,还要依据违章的情节,学校要给予通报、警告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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