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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防火规章

时间:2013-10-10   编辑:   审核人:  

加强防火管理、增强防火意识,是我校教职工、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完成校党委所提出的在“十五”期间将我校建成“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全国一流的师范大学的总体目标,为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我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能有一个好的环境,特制定本规章。
一、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防火安全工作,加强对所属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建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岗位的防火规章制度,逐级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勤检查、勤发现、勤报告、抓落实,出现隐患,立即整改。
二、凡属我校物资仓库、物品集散点必须要严格管理制度,配置相应数量的防火器材,重要物资仓库、车库及复杂场所不得使用明火取暖。
三、供电部门设立昼夜值班人员,并要经常检修电路和配电设备,电器线路损坏或老化要及时更换,电工班按有关规定架线供电,教职工和学生等人不得任意拉线接电,以防触电起火,一处电源插座严禁连接过多用电设备,避免线路超载。
四、我校计算中心、现代教育中心、网络中心、图书馆、文体馆、印刷厂、教工食堂、餐饮中心、基建工地、休闲广场和各实验室等用电部门之间用电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转,电器在运行期间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对电动设备及开关应定期保养检修,对短路、断路、接触不良、漏电、漏油等设备要及时修理,凡电器开关,闸扭不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得任意拉合(须采取紧急措施者除外)。
五、我校重点防火部位及仓库区域20米内不得施放烟火,任何人不得随意乱丢烟头和火种,各单位要经常检查用水、用电情况,发现隐患要妥善处理,一旦出现火警要及时扑救及时报告。火警电话119。
六、各部位人员要具备基本的消防知识,爱护好消防器材,不能随意移动灭火器材,使其保持良好的准备状态;消防栓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防水器具、水源和水门不得乱动,不能乱用,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
七、生产所用瓦斯与氧气瓶和燃火焊把、割把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米,充氧瓶不得暴晒,易燃与助燃物品要坚决隔离。
八、需要使用明火的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先向主管领导和保卫处提出申请,经职能部门检查合格,发给用火证后方可使用,各部门要严格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查、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液化气残液严禁自己乱倒。
九、教工和学生公寓不得使用电炉子和酒精以及其它不符合用火用电的设备,不得自行拉线接电;教学和生产所需电炉子不经批准不得使用。
十、凡对防火有功人员予以物资奖励;对违反本规章的部门和个人将根据具体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行政处分;对于因火灾造成后果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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