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校园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校园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与主体责任部门,校属各单位(部门)按照安全稳定工作“一岗双责”的规定,对所属车辆和人员在校内的交通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全校师生员工、外聘用工人员、经营商户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条 校内车辆实行通行证与车牌号码自动识别通行制度。学校对进出校园的车辆实行分类管理。 (一)校内车辆包括各校区学校公车、师生员工私家车、经营业户载货车,通行证集中办理由单位汇总、盖章、签字到保卫处办理,个人办证由本人凭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及申请表到保卫处办理。 (二)外来车辆实行临时通行证制度,由门口门卫登记车牌信息后发放。 (三)车辆停放校园收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参照济南市其他高校的做法,另行制定收费办法。 第四条 严禁摩托车、无牌无证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校园,禁止校外无关机动车借道穿行校园,出租车进入校园,按《山东交通学院出租车进校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施工车辆、重型车辆和超宽超长车辆进入校园,须由使用单位(部门)事先在保卫处登记,且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六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沿允许通行的道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禁止鸣喇叭,禁止夜间长时间开远光灯,注意避让行人。 第七条 进入校园内的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严禁停放在行车道、消防通道、人行道和其它禁停区域。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禁停区域临时停车的,停车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第八条 外来厢式货车、面包车、卡车、三轮车出校园须接受门卫检查,如携带物品,须凭使用单位(部门)或使用人填写的出门证明,经门卫查验、登记后方能放行。按《山东交通学院校门口管理细则》执行。 第九条 校内电动车实行各单位分别登记管理,电动车一律停在学校指定位置,严禁将电动车停放在楼栋和房间内。 第十条 对违反校园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车辆,保卫处贴违章警告单。三次贴单,校内车辆注销车辆信息、出入校门口需重新办理车辆信息录入手续;外来车辆禁止入校。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在校园内举办或承办大型活动、 会议、考试和培训,涉及外来车辆超过20台的,应提前三天向保卫处报备。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交通道路。经学校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应事先报保卫处。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垃圾及堆积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遮挡、占用学校设置的交通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移动、遮挡、占用交通设施的,应报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