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山东交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济南市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规定,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分类收取相应的占用校园资源费(不含车辆安全保管费),限制无关车辆进入校园。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车辆分类及收费标准 (一)免费车辆 1、学校公用车辆; 2、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各部门聘用人员、二级学院代课教师的车辆; 3、在校学生车辆,但不提倡学生在学校开车; 4、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银行押款车、新闻采访车和转播车等特种车辆。 (二)收费车辆 按照济南市物价局、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停车看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1999〕381号)规定:汽车8时至20时(含20时)不分车型,每辆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20时至次日8时(含8时)按车辆类型,小型汽车每辆每次5元,大型汽车每辆每次10元;连续停放的累计收费。 1、年度、月度收费车辆 (1)在学校经营和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单位及个人车辆; (2)校企合作单位及个人车辆; (3)校园内租赁(住)户及长期居住在校内的非本校教职工车辆; (4)校各类培训班学员车辆; (5)校内施工单位及个人车辆; (6)收费标准:机、电动三轮车,月度15元/月,年度150元/年;小型车辆,月度30元/月,年度300元/年;中型载货车辆,月度50元/月,年度500元/年。 2、临时收费车辆 临时来校车辆,进门时门禁系统自动记时,出门时按济南市计时收费办法收取停车费。 (三)特殊车辆的处理 1、外来公务车辆,出门时凭会客单位加盖公章或会见人签字的免费凭条放行。 2、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主办部门提前告知保卫处,保卫处将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引导放行。其他部门主办的大型活动,应提前告知保卫处,保卫处将根据情况与活动举办部门协商收费,车辆需凭活动相关证件进出校园。 第二条 车辆信息审核与录入 (一)车辆信息集中录入时,由各单位(部门)登记所属员工车辆信息,分类填写本单位《车辆信息统计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保卫处审核录入。 (二)车辆信息变更、个别车辆信息录入,本人填写《长清校区车辆出入校园申请审批表》,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保卫处审核录入。 (三)车辆信息审核时限:车辆信息实行年审制,每年12月份进行年度审核登记,分类缴纳停车费,逾期不登记的,按临时车辆收取停车费。 第三条 申请办理号牌识别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申请车辆属被盗或所有权存在争议等问题的; (二)申请车辆从事校内非法营运活动的; (三)申请车辆过期未办理检验等各种手续的。 (四)申请人(单位)提供假证明材料的; (五)学校认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收费管理 保卫处负责组织工作人员实施收费,所收费用经山东交通科技园有限公司转交到学校财务处,按照《山东交通学院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使用。 停车发票由保卫处按照程序到山东交通科技园有限公司领取正规税务发票。第五条 附则 (一)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遵守《山东交通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遇有校园交通管制情况,驾驶员必须服从现场执勤人员指挥。 (二)机动车进出校园时一杆一车,应主动减速,验证通过,严禁闯关。对闯关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三)校园内只提供停车位,不负责看管,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车辆被盗、刮擦、损坏等责任自负。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对当事人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四) 如遇收费系统故障,可人工办理验证收费手续。 (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