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师生员工、家属和在校内学习、工作的外单位人员以及外籍教师、专家、留学生等进出校门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必要时应提供本校签发的学生证、工作证、临时出入证、校徽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三条 外来常住人口、本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以及来校学习的进修班、培训班、各种短训班学员及旁听生等进出校门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必要时应提供由责任单位签发的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四条 外单位人员来校联系工作,须出示介绍信或有关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私人来访、探亲等,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填写会客单后进门。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邀请的中外专家、学者、宾客来校,相关单位须事先通知保卫处。保卫处应记录在案,根据相关信息放行车辆和人员。来校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在规定地点存放。 第六条 外单位租借我校礼堂、教室、体育场馆等进行活动,需按管理权限履行租借手续,送保卫处备案,按指定的校门和路线进出学校。 第七条 新闻媒体进校采访,须凭有效证件并征得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入校采访。保卫处应记录在案。 第八条 校内机动车、本校职工私人机动车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向保卫处提出申请,保卫处进行身份核证后将车辆信息录入系统,校门放行。 第九条 外来各类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因工作生活需要必须进入校园的,应由校内相关单位告知保卫处,保卫处予以登记后放行。入校车辆应自觉遵守学校内部交通、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规定路线行驶,在规定地点存放。 外来车辆及校内经营业户的车辆进入校园,出校时须按物价局规定交纳停车费。 摩托车一律禁止进入校园行驶。保卫处在校门内附近设立摩托车存放点,学校师生的摩托车可在此存放。 第十条 来校处理紧急事务的119、110、120等车辆进入校园,校门应立即放行。放行后第一时间向保卫处长报告,由保卫处长组织指挥相关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等进入学校。因特殊需要确需进门的,须持相关部门证明,校门管理人员核实并详细登记后方可进校。 第十二条 携带物品出校门,须向校门管理人员出示学校相关部门出具的物品出门证。校门管理人员应认真核验出门证及所携带物品,核验准确后予以放行。所携带物品与出门证记录不符的,不得放行,联系相关部门处置。 携带物品出校门,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等有损学校的情况的,由出具出门证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携带宠物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各类小商小贩和商品推销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在校门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彩虹门及高空气球等,相关部门(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说明情况。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实施悬挂条幅等行为。 宣传活动结束后,应在活动结束两天内撤除。 第十五条 校门管理人员在值勤时须文明值勤、文明用语,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严格手续、尽职尽责,在人员和车辆出入高峰时要主动疏导车辆和人员,对违反校门管理规定的车辆和人员要及时报告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