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大门管理,维护公共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门卫执勤人员职责: 维护校门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维护校门的交通秩序,及时制止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防止车辆人和员在校门口拥塞。 制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或流动兜售商品的行为。 制止校门口各种不文明行为。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临时看管保卫处案犯嫌疑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门卫执勤人员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条 门卫执勤人员应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门卫执勤工作要求: 门卫执勤人员应着装整齐,佩带标志。 在下列时间内必须保持立姿执勤,不得坐岗,对公务车辆行举手礼,对私家车辆行注目礼: 上午 7:30——8:30、11:30——12:30 下午 1:30——2:30、 4:30——5:30 晚上 7:30——8:30、 9:30——10:30 对出入大门的“三无”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进行暂扣时,应向车主开具《暂扣单》,并于事后如数移交校卫队进行登记处理。 对有特殊情况进入校园的出租车辆要进行登记,无特殊情况的不允许入校。 执勤时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的凭本人证件进行详细登记,经门卫验证后方可放行。 遇有打架斗殴情况要及时进行制止,并迅速报告值班干部处理。 遇到个别不服从管理的情况,要耐心向当事人做宣传、教育工作,对不听劝告、不服从管理者,要迅速报告校卫队。 第五条 执勤中接到群众报案要迅速转报值班干部处理。 第六条 交接班应把本班发生或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待办事项、上级指示以及执勤用品等一并交清后方可下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