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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户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3-10-11   编辑: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交通学院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办理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山东交通学院户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山东交通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山东交通学院户口隶属天桥公安分局和长清公安分局管辖,学生集体户口隶属堤口路派出所和大学路派出所,属公共户单位。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山东交通学院的教职工(含家属)和学生常住人口。  
第三条  山东交通学院的户籍管理工作由保卫处主管,具体业务由户籍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  山东交通学院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迁入、迁出、出生、死亡)、项目变更及居民身份证的申领等工作,集体户由保卫处户籍办公室负责办理;家庭户自行向堤口路派出所和大学路派出所申请办理。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五条  居住在山东交通学院教职工(含家属)常住人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一户一簿。学生常住人口登记均为集体户口,不办理户口簿。  
第六条  申领户口簿,交验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遗失、补领户口簿,需由本人写出遗失经过和要求补办申请,出具在册人口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报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查实批准后给予补办。
第三章  居民身份证的申领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执行。 
第九条  居民身份证的颁发,包括申领、登记、签发等内容。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20年和长期三种;有效期限,自证件签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之日的三个月前持证人应向派出所申领新证。  
第十条  居住在山东交通学院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的常住人口,根据国家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应当及时向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申领新证和遗失补领、有效期满换领、住址变动和项目变更等需办理身份证时,教职工及家属需出具户口簿或相关证明,自行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学生申领新证和遗失补领,到保卫处申请办理,遗失身份证学生需由所在学院出具居民身份证遗失情况证明,并登报申明。
第四章 教职工户口办理
  
第十二条  调入山东交通学院的教师、干部、工人,居住在山东交通学院的,办理落户需提供本人落户申请书;山东交通学院人事处接收证明原件;省人事厅调入山东交通学院介绍信原件和复印件;调动人员(含随迁家属)登记表原件;堤口路或大学路派出所管辖区内居住的本人《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填写迁济南落户申请表,到大学路和堤口路派出所申请落户。  
第十三条  与山东交通学院常住人口结婚满五年的人员,原户籍地无固定职业或者无稳定生活来源的,按照自愿原则投靠配偶落户,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原户籍地无固定住所证明;配偶原籍户口证明;非农业人口需《失业证》或《待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农业人口需提供村(社)、办事处、镇(乡)出具的 证明;在山东交通学院居住的本人《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血型、身高、近期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填写迁济南落户申请表,到堤口路或大学路派出所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子女随父母迁入落户(指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要求随父母落户者),需提供书面申请;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山东交通学院居住的本人《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子女原籍户口证明;子女所在学校(在济南上学)证明或《待业证》(当年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落户人血型、身高、近期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填写迁济南落户申请表,到堤口路或大学路派出所申请办理。已成家子女、孙辈原则不办理迁入山东交通学院手续。  
第十五条  退职、离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迁入落户(指山东交通学院教职工的父母因退职、离退休需到山东交通学院落户者),需由子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父母户口证明;原退职单位证明和批复正式文件;父母单位证明;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山东交通学院居住的子女《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子女在济南的直系亲属户口证明;父母血型、身高、近期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填写迁济南落户申请表,到堤口路或大学路派出所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转业、退伍、复员军人安置到山东交通学院工作,办理迁入落户需提供落户申请书;本人的《转业军人证明书》或《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原件;山东交通学院人事处接收证明原件;军人身份证编码表;落户人血型、身高、近期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填写迁济南落户申请表,经保卫处审核,报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迁入。  
第十七条  济南市常住人口迁入落户(指山东交通学院教职工的配偶及十八周岁以下子女),需提供落户人户口证明;在山东交通学院居住的本人《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落户人血型、身高、十六周岁以上居民交近期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填写户口异动查对表,到堤口路或大学路派出所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新生婴儿户口,可随父随母落户。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预防接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父母《户口簿》。如随父落户,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婴儿未在母亲方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派出所证明;方可落户。  
第十九条  收养子女的落户,需提供落户申请书;收养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民政局收养证明(第二联)原件和复印件;收养协议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收养人的双方单位证明;被收养人父母《户口簿》;被收养人的血型、身高、近期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填写迁济南落户申请表,到堤口路或大学路派出所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开具的《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山东交通学院人事处接收证明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血型、身高、近期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填写迁济南落户申请表,经保卫处审核,报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迁入。  
第二十一条  劳改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恢复户口,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附个人简历、亲属关系、社会关系等情况);《释放证》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血型、身高、近期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填写迁济南落户申请表,到堤口路或大学路派出所申请办理。
第五章 学生户口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安部有关考取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采取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的原则,即考入山东交通学院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凭加盖学校公章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山东交通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将户口迁入山东交通学院,也可保留在原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迁入落户,需提供《山东交通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查验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血型、身高、近期白底彩色照片两张,报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落户。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办理迁入落户时间为一个月,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时,户口迁出学校。落实就业单位者,户口迁到就业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者,按鲁教函(2003)130号文件,本人与学生处签订协议后,户口转入教育厅“山东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公共集体户管理,退学者迁回原籍,转学者迁到就学单位。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不再开具相关户籍证明。
第六章 户口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变更民族的,需提供变更申请书;原出生地县级以上民委证明材料和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民委批文;教职工需出具山东交通学院人事处同意更改批示;其它相关证明及材料;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报批表》;经保卫处审核,报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变更年龄的,需提供变更申请书;《出生证》原件;原出生地户籍管理部门证明材料;教职工需出具山东交通学院人事处同意更改批示;其它相关证明及材料;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报批表》;经保卫处审核,报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变更。年龄与人事档案一致时不能变更。  
第二十八条  变更姓名的,需提供本人变更申请书(未成年人需父母双方同意并签字);教职工需出具山东交通学院人事处同意更改批示;其它相关证明及材料;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报批表》;经保卫处审核,报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变更。姓名与人事档案一致时不能变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办理户口项目变更手续,需出具所在学院和学籍管理部门同意更改证明及学籍档案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其它相关证明及材料;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报批表》;经保卫处审核,报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变更。与学籍档案一致时不能变更。教职工家属办理户口项目变更手续,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第七章 户口迁出及注销  
第三十条  教职工及家属子女因工作调动、住址变更、升学等原因迁出户口,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原件;人事处调离通知;《录取通知书》(升学)原件。学生退学、休学、开除学籍等原因迁出户口,需提供退学、休学、开除学籍相关材料原件。参军户口注销,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原件;注销户口通知原件;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以上户口项目时,证明材料齐全,交纳《户口迁移证》工本费,方可办理户口迁出和注销户口手续。 
第三十一条  死亡登记。山东交通学院常住人口死亡后三个月内,根据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的申报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需提供死亡者的户口簿、身份证、医院和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开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严格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交纳工本费,交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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