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校内大型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依据国务院下发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在校内主(承)办的,单位(部门)内部人员参加且人数在300人以上,校内若干单位(部门)人员参加且人数在200人以上,有校外人员参加且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群体性活动。
大型活动内容主要包括:
(一)体育比赛;
(二)文艺演出、联欢晚会及影视放映等;
(三)参观、展览等;
(四)人才招聘会、各类报告会、节日庆典等;
(五)各类培训、辅导及考试等;
(六)社会单位或个人租(借)学校场地、场馆举办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主办单位(部门),包括承办单位、对外租借场地的场地管理单位对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主办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主办单位(部门)要履行大型活动申请报批手续,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工作制度措施。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代表学校对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严格依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指导校内主办单位(部门)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检查落实安全工作制度措施,监督活动场所管理单位(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大型活动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校内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度,确定安全工作责任人,明确安全工作措施和岗位工作责任;
(三)安排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单场参与人数在千人以上的或者影响较大的活动,申请学校保卫处派出人员参与;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工作自我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
(六)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和地方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学校保卫处和地方公安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工作协议,就上述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工作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制度规定。
第六条 校内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急照明以及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四)根据安全工作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五)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
(六)保障适合活动需要的停车场地,停车区域不得挤占、改作他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七)确保活动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校内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在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要求审批校内大型活动申请,依据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具体落实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对校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三)在校内大型活动举办前,会同主办单位(部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当场责令整改;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四)负责全校性大型活动或有重要来宾出席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和要求,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安排部署保卫力量。活动开始前,会同组织活动的单位(部门)勘察活动场所,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停放等工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进入校内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及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活动进行中,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做好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建立校内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全校通报;
(六)负责与地方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
第八条 参加校内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和退场;
(二)严禁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三)严禁在场内外打架、斗殴;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五)严禁在活动场地随意抛扔物品;
(六)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九条 校内大型活动实行归口审批、总体协调的原则。各主办单位(部门)应在举办活动10日前,持《山东交通学院活动场地申请表》到学校相关主管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必要时需报主管校领导批示。
第十条 学校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审批后,各主办单位(部门)持下列材料到学校保卫处审批备案,学校保卫处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一)山东交通学院活动场地申请表;
(二)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大型活动现场活动区域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大型设施的设计图及活动路线;
(四)学校领导或主管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校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参与部门、单位与参与人员范围;
(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安全工作人员的配备、岗位职责分工;
(三)场所、建筑和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
(四)车辆数量、行进路线及停放、疏导措施;
(五)场地场馆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及人员应急疏散措施;
(六)现场出入口的把守和验证、秩序维护措施;
(七)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 校内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学校保卫处予以审核批准:
(一)主办者及安全责任人身份明确;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活动安全方案措施有效,应急处置预案可行;
(五)符合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校内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保卫处不予安全批准:
(一)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必须条件之一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 违反社会公德的;
(四) 影响学校声誉的;
(五) 影响学校其他重要工作的。
第十四条 校内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需变更的,主办单位(部门)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本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大型活动因故取消的,主办单位(部门)应及时告知学校保卫处。
为保障学校公共利益,在作出审批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学校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活动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单位(部门)。变更、取消已公布的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负责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审批许可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规模举办大型活动;
(三)不得超过核准人数的安全容量;
(四)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采取安全检查措施;
(五)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六条 校内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安全工作培训,并做到: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指挥工具;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在校内主办、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需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在活动举办20日前报学校保卫处,由学校保卫处向地方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有留学生、港澳台或其他外籍人员参加的活动,需事先报告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后,报学校保卫处审批。
第十八条 外单位租(借)学校场地、场馆举办各类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参加活动人员在50人以上的,需在举办活动15日前,由提供活动场所的学校单位(部门)持下列材料到学校保卫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保卫处在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一)租借场地单位的介绍信、单位组织代码证书、组织机构法人证书及活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相关活动对应的上级或主管单位(部门)的活动批准文件。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必须提供地方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证明;
(三)活动安全工作措施、活动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活动运行方案;
(四)山东交通学院活动场地申请表;
(五)校内活动场所管理单位(部门)同意提供租借场地的证明及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承诺书。
第十九条 外单位租(借)校内场地举办各类活动人数规模在50人以下的,由校内相关场地的出租(借)管理单位(部门)事先书面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告知。
第四章 违责处罚
第二十条 校内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保卫处可以责令活动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三)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未按已审批的安全要求执行的;
(四)活动实际规模超过审批核定,或活动组织的时间、地点和实际活动内容与申报不相符的;
(五)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可能导致治安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
(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
(七)上级机关有临时性重大活动安排,或学校有其他临时性重大活动安排的。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大型活动中,因主办单位(部门)组织管理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由学校依据相关制度予以处理,并追究主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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