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维护校园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学校的公共安全,提高学校车辆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学校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与校园道路交通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服务师生、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学校师生员工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审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其他涉及学校交通安全的事项。
第六条 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安装与维护;负责校园进出车辆的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调解交通纠纷,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临时决定校园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他交通管理措施。
第七条 基建处根据学校发展对道路通行条件的要求,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制定校园道路、配套设施的建设与规划方案,提交学校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树木或其它植物的种植与管理,广告牌、管线的设置与管理,确保其与道路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确保不遮挡路灯与交通标志、不妨碍安全视距、不影响交通通行。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经常对本单位(部门)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理解和支持学校交通执勤人员的工作,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征得基建处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和维修的人员,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夜间应配置足够的警示光源照明。必要时应当设立隔断和指派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完毕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秩序和畅通的行为。因维修、施工等确需堆放物品的,要在一定距离内设立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处可以在校园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保卫处根据学校工作和校园道路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四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要严格遵守《山东交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中门卫管理和《山东交通学院校园门禁与机动车收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当自觉接受保卫处的督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校内道路限速为30公里,禁止鸣喇叭,禁止夜间长时间开远光灯,注意避让行人。
第二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第二十二条 无牌、无证机动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二十四条 行人应当在学校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几人并排横占道路行走。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当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二十五条 骑自行车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车从两边小门出入。遇有禁行标志的斜坡,必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六条 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道路上坐卧、嬉闹、聊天、遛宠物等;
(三)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打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
(四)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五)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生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服从管理,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位置或临时停车泊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学校班车应在指定的地点泊车和站点上下客。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使用单位(部门)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并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不得长期停放在学校露天公共区域的同一位置,且无人维护使用。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有序停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禁止占路停放,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和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宿舍楼的走道内、楼梯口停放车辆。保卫处定期对废旧、无主自行车进行清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时,车主应当注意保护好车内的贵重物品及车辆的自身安全,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学校无负责车内物品及车辆安全的义务。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拨打校园“110”(长清校区80683600;无影山校区80687110;威海校区3998849)报告学校“110”警务室或拨打“122”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110”警务室值班人员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应当立即报告保卫处领导。保卫处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维护现场秩序。交通事故中若有人员受伤,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当派出医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抢救。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校内发生基本事实清楚及成因无争议的一般性交通事故,经当事人请求,由保卫处协调处理。其他交通事故,由保卫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是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校园交通。
第三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监控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损毁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单位(部门)和个人凡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严重的取消校内通行许可资格。
第四十条 校外人员凡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已经获得学校车辆通行许可的,予以注销;未获得学校车辆通行许可的,列入黑名单,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四十一条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纠正的,或者保卫处贴违章警告单仍不纠正的,保卫处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肇事者承担。
第四十二条 凡是停放在学校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一年且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做拖移处理,所涉及的经费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不服从保卫处交通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保卫处交通管理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对违纪的执勤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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